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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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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司法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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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涉嫌貪污罪,貪污罪如何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
所謂貪污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貪污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徵是:(1)行為人已着手實施貪污行為;(2)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3)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實際控制權的原因,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在貪污罪如何認定中,除掌握其特點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認定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的標準,是看公共(國有)財物是否已經被行為人非法佔有或者已經被行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説,行為人是否實現了其貪污犯罪的故意內容或達到了其主觀上的預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的相互一致。 2、對於一般的貪污未遂行為,如果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具備其他免予刑事處罰條件的處。一般不以貪污罪論 3、對於符合下列情形的貪污未遂行為,仍應以貪污罪論處,
(1)貪污數額巨大:
(2)為首組織策劃共同貪污的;
(3)毀滅罪證逃避偵查的;
(4)為掩蓋貪污罪行,而嫁禍於人的;
(5)企圖貪污特定款物造成惡劣影響的;
(6)有證據證實其犯罪而拒不供認的;
(7)打擊報復報案人或舉報人的;
(8)其他貪污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