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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發包方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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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發包方的法律責任
工程發包方的法律責任
發包方如果在不知曉的情況下發包,無特別約定的話不用承擔責任,因為審核承包方的合法資質不是他的義務。但發包人要起到合理注意的義務,如果明顯可以看出承包人不合格的話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採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建築的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包括:
發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授權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的工作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
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的僱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的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採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