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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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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區別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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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的不同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和解是行政相對人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自行和解;調解是行政複議機關主持下,對行政相對人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之間發生的爭議進行有關協調。
第二,適用範圍上: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2)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第三,行政複議和解制度並非適用於所有行政複議案件,只適用於特定範圍的行政複議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
第四,其他方面:行政複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必須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以後,行政複議終止。而行政複議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由行政複議機關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以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