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屬於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而是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結合原告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訴,我們可以確定本案系一起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糾紛。
既然本案不屬於醫療事故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第一條之規定,非因醫療事故引起的賠償糾紛不能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而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處理。因此,本案應該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之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