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