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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月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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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月的解釋
監視居住月的解釋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解除監視居住的條件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