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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權裁定可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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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權裁定可以再審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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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生效後是否可以移送管轄裁定再審

裁定生效後不可以移送管轄裁定再審。程序的公正性應表現在給雙方當事人於同等的機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對此裁定提出上訴的權利訴訟雙方都擁有,那麼程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對管轄權異議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後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為之,與那些經過辯論而後作出的有關實體事項的判決當然不同,它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即使是法院本身或者檢察院認為應當再審也是不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