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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痕跡鑑定 | 車輛鑑定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95W
車輛鑑定,交通事故痕跡鑑定
交通事故車輛痕跡鑑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有權暫扣肇事車輛進行檢驗,但是不能濫用這種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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