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仲裁釋義是什麼
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
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但是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只能在仲裁和法院
訴訟中選擇一種方式,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