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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證由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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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證由誰審批
對嫌疑人傳喚證由誰開具

傳喚證由公安派出所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辦案部門簽發。公安機關下達傳喚證,是對案件的一種偵查手段,説明案件已經立案。傳喚證即傳喚通知書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開具的證明文件,並非派出所開具。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