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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二十年繼承權喪失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44W
死亡二十年繼承權喪失
死亡二十年繼承權喪失的問題怎麼辦的呢?
沒有這個規定。 或許是理解有誤。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也就是説,只要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就視為接受繼承。 只有因繼承糾紛而需要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時,才適用《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的規定。 上述規定中的二十年,是指訴訟時效,與“超過二十年沒有要就不可以繼承了”南轅北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