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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被駁回的複議程序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3W
執行異議被駁回的複議程序
專利異議程序

未雨綢繆、有備無患、防患於未然等,是我們總掛在嘴邊的詞語,它提醒我們做事情不可隨心所欲,而要提前做好準備,有的放矢的進行。對專利異議程序的瞭解,就是這麼一個過程,一個循序漸進,逐漸過渡的準備過程。


1、專利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後,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專利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2、專利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經過調查核實研究後,作出異議裁定。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專利予以註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專利不予註冊。


但是如果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議裁定不服,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專利評審委員會申請專利異複審,專利申請註冊轉入申請專利異議定審階段。


專利異議是針對於所公示的專利有一定的異議的人,而這部分學者可以通過申請專利異議程序對此專利來進行調查和考證,這是為了加大專利的可行性和準確性做出的一種相關程序,保證該專利是真的成立,具備一定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