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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立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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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立案登記
人民法院立案收費標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章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