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的一種。
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
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做法,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做法人應負法律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限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得到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
我倆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得到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職責名譽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限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所謂名譽,從字義上解釋,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聲譽。
也就是説,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中所得到的社會評價。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得到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名譽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它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它社會活動的基本要求。
法人的名譽表示社會的信譽,這種信譽是法人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在它的整個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特別是公司法人的名譽,反映了社會對它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評價。
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收益發生重大的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
因此,除了我國憲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規很重視這項權利的保護之外,民法通則第101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又以禁止性法律規範限定了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名譽侵權的構成關於什麼是侵犯名譽權這個問題能夠這樣看名譽侵權的形式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
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
是指用話語(包括書面和表面)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做法。
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話語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
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做法。
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做法,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
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説某廠子的產品質量怎樣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另一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做法。
侵犯名譽權要承受的法律職責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限定,能夠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能夠書面或者表面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通常應與侵權所導致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做法導致的經濟損失;
公民並提議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能夠根據侵權人的犯錯程度侵權做法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導致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