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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證人作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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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證人作證流程
上法庭作證人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由此可見,只要瞭解案情,並且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與待證事實相適應,且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就可以作為證人予以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