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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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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的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的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下列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