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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險公司沒有在保單後附格式條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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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險公司沒有在保單後附格式條款是否合理
一般保險公司沒有在保單後附格式條款是否合理
1、保險公司沒有在保單後附格式條款是不合理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