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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一般負有哪些義務 | 貨物運輸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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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一般負有哪些義務
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一般負有哪些義務
1、貨物到達時,若承運人知道收貨人,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
    2、對於因承運人過錯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依法進行賠償。若是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則由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承擔責任;在某一運輸區段發生損失時,由訂立合同的承運人與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條,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