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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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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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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有什麼區別

(一)犯罪主體不同。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説貪污罪主體範圍大於挪用公款罪。

(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污罪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意圖永遠地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三)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體上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

(四)客觀行為方式不同。

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