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黃嶼有幾個派出所户口登記
設立派出所的地方都能辦理户口登記。 《户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
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第四條户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户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户發給一本户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發給户口簿。 户口登記簿和户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
效力。 第五條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