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公證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製作談話筆錄。
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遺屬公證要求立遺囑人以外的人迴避。
公證員詢問立遺囑人時要求家屬等有利害關係的人迴避,辦理遺囑的房間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錄音錄像設備的。
子女如果到場也必然不能進入立遺囑的辦公室,因為遺囑在立遺囑人在世時是保密的,任何利害關係人在立遺囑人旁邊都會影響到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是否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