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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糾紛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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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糾紛法院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股東出資糾紛管轄權是什麼

1.在實踐中,公司主要辦事機構一般是指公司董事會等重要機構。因為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機構,對外代表公司的。

2.在實踐中,公司主要辦事機構一般也指公司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可能在登記地,也可能在營業地,而營業地可能有多個主要的營業地、次要的營業地。但是會出現如下問題:

(1)主要和次要營業地難以區分,主要營業地未必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這樣往往會發生管轄異議。

(2)增加了原告的取證難度。原告起訴時必須去實地勘察營業地,並取得照片等初步證據。

3.登記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記地為當然管轄地。

公司可以建立多處生產、營業場所,但是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應當是在為其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的轄區內。營業地也可以管轄,對方提出管轄異議的,經查該營業地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可以繼續管轄,經查該營業地不是主要辦事機構的,應當移送登記地管轄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