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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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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
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
下列情況不能申請行政複議: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的。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