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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申請回避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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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申請回避的期間
申請回避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迴避決定時間、決定形式和當事人複議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