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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需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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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需要的程序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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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程序

申請強制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