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軍婚如何保護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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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協議離婚可以嗎
1: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説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除非他犯有重大的過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