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按城鎮標準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明確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