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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危險駕駛罪南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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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危險駕駛罪南陽
校車危險駕駛罪最輕怎麼判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最輕判1個月拘役。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標準來看,在我國行為人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一般是處拘役,同時還要並處罰金。但因為對拘役刑的刑期一般規定為1-6個月,所以對於犯危險駕駛罪的,通常就是在1-6個月之間判處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