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計税餘值,是指依照税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後的餘額。其中: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税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後的房產餘值計徵房產税;沒有記載房屋原價,按照上述原則,並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按規定計徵房產税。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