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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審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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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審上訴狀
原告起訴違背一事不再審原則

本案原告起訴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一事不再審”原則。人身損害與本案件系同一法律關係,應合併為一案件審理。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法院的判決書(包括調解書)生效後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再重新起訴。第二,判決生效之後,就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訴。因為同一事件已在法院起訴,原告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再受理,目的是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和造成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