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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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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的效力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權是指繼承遺產的權利,而在一定的情形下,繼承人的繼承權是會喪失的,喪失繼承權後,不能再繼承遺產,那麼什麼時候開始喪失繼承權?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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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的效力

繼承權喪失的效力:
  1.繼承權喪失的法律效力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既可發生於繼承開始前,也可發生在繼承開始後,但因繼承權的喪失是使繼承人失去繼承的資格,因此,繼承權的喪失應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因繼承權的喪失,涉及繼承人的繼承資格的被依法剝奪,因此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的,應由人民法院確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人民法院在遺產繼承中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繼承權的喪失溯及繼承開始之時發生效力。
  2.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發生效力
  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人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喪失,僅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發生效力。因此,繼承人因法定事由喪失對某一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並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但依我國現行制度規定,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發生效力,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