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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什麼方式可以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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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什麼方式可以來選擇
離婚有什麼方式可以來選擇
離婚僅有以下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1、協議離婚,兩方商量後,憑兩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户口本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解決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資料、證明手續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娃兒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到一致處置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一方不認可離婚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後悔不履行的,另一方能夠去法院訴訟離婚。通常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訴訟,或者在被告寓居超出2年以上的所在訴訟。一審通常3—6個月,二審通常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裁判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能夠再次訴訟,第二次訴訟法院通常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碎不能挽回才訴訟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訴訟離婚通常都會裁判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