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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能申請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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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能申請筆跡鑑定
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有什麼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身權著作權和財產權有什麼區別”的解答如下:

一、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有什麼區別?

1、兩者的歸屬不同:著作人身權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而著作財產權不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也可以歸著作權繼受主體所有。

2、兩者的保護期不同:除發表權外,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沒有時間的限制。作者死後,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機關予以保護。一般認為,它不能轉讓、剝奪或繼承,而著作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保護期限。在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內,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應當注意:此處所説的“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3、兩者的內容不同:著作人身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的內容,具體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著作財產權則是使著作權人獲得財產利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內容具體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4、兩者所受的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權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的限制,而著作財產權則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的限制。

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有什麼區別

二、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內容?

1、複製權:是版權所有人決定實施或不實施上述複製行為或者禁止他人複製其受保護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權利。複製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

2、發行權: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發行是傳播作品和實現著作權人經濟權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過發行,才能使公眾接受。

3、出租權: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單列出來的一項權利,原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規定為發行的方式之一。

4、展覽權: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能夠展覽的作品一般限於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因為這兩類作品都是一種視覺作品,除此以外的傳播方式其作品內容不易被人們所瞭解,展覽則是一條最佳的渠道。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可以分為活表演和機械錶演。前者指通過人體的形體、動作直接演示作品;後者指藉助機械設備來重複再現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為,例如通過錄音、錄像等設備播放視聽作品。

6、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後新增的一種權利。

7、廣播權: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廣播權的行使在技術上得通過電台、電視台進行,而且廣播行為受到國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範,因此常常存在授權廣播的事實。

8、信息網絡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是因應信息網絡的發展,在著作權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項權利。在此之前,對將他人作品上載網絡的行為,法院多通過將其認定為非法複製(也即擴大解釋複製權)來保護著作權人。

9、攝製權:指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攝製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10、改編權:指改變原有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許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編就是為了適應不同傳播手段的要求。

11、翻譯權: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彙編權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則形成彙編作品。

除了上述列舉十二種權利外,為避免立法的滯後,《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對這些財產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對著作權的民法保護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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