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通知第九條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是否有被脅迫情節,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九)傳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經驗,依法不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定罪處罰。
為實現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傳授犯罪方法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