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利潤後上交承包費後,餘下的利潤就是承包人的收益,但是作為承包人,其所得並不只是餘下的利潤,還包括其在各個月的工資額,這都需要合併來計算其全年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所以這就要將工資合併到餘下的利潤中,來對利潤進行納税調整而形成個人所得税的應納税所得額,來計算承包者全年全部收入的個人所得税。
所以説,以上是兩個環節的問題,一個是對於承包的企業來説,承包者的工資是要直接記入到相關費用中的。
另一個環節,那就是是終對其個人所得税的計算時,其工資額又是其個人收入和所得的組成部分,合併計算,調整應納税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