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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與非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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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與非法經營
如何區分逃匯罪與非法經營罪

逃匯罪與非法經營罪二者在犯罪對象和犯罪主觀方面有共同之處,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客觀表現不同。


逃匯罪是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入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行為,而非法經營外匯則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行為,有3種行為方式: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非法買賣外回20外援以上的活非法所的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其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為造變造金融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100萬美元以上或違法所得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犯罪主體不同


逃匯罪主體僅限單位,是純正的單位犯罪。而非法經營罪主體可為單位可為自然人。


3、定罪要求不同


逃匯罪要求數額較大的數額犯,而非法經營罪以情節嚴重為必備要件,是刑法理論中的情節犯。通常認為此處的情節嚴重之非法買賣外匯數額巨大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多次非法買賣外匯或非法買賣外匯嚴重衝擊人民幣匯率穩定的或非法買賣外匯造成惡劣之國際影響的活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等等。


法律中規定能夠構成逃匯罪的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這就意味着在犯本罪的時候,就會採取雙罰制。一方面需要對犯罪單位作出後處罰,而另一方面還需要依法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另外也要注意,本罪是故意犯罪,而過失並不能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