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況的做兩次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