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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一下行政訴訟移送管轄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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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一下行政訴訟移送管轄是什麼意思
諮詢一下行政訴訟移送管轄是什麼意思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而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的管轄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
移送管轄主要發生在同級法院之間。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立案程序,及時受理,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案件一經移送,原則上受移送法院即是管轄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如有爭議,可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確定。
移送管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既不能將案件再退回原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再移送給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依照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