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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取得的證據有效麼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9.83K
立案前取得的證據有效麼
立案前取得的證據有效麼
刑事訴訟中,立案前所取得的證據一般是有效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