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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債務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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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債務由誰來承擔
債務人死亡債務由誰來承擔
首先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應該由其配偶承擔。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三種:
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二、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其次,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應該由債務人的繼承人來承擔。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作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債務人財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人的財產的,可以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