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門稱政府沒有審批劃撥專門的暫扣車輛停放場地,只能委託經營性的停車場停放車輛。既然暫扣車輛停放在經營性的停車場,就得交納停車費。交警部門的該觀點是錯誤的。委託經營性的停車場停放車輛是交警部門的單方行為,並未徵得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登記所有人同意(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登記所有人並未同意承擔停車費),因此該行為對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登記所有人不產生拘束力。
如果被暫扣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交警部門限期發還暫扣的車輛,並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行政強制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等法律規定予以賠償,交警部門必然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