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固定資產損失税前列支需要進行專項申報
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税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
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
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
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税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