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法律關係特徵的敍述中錯誤的是
行政法律關係除具備一般法律關係的共同特徵外,還有如下特徵: 一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有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 二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而當行政機關不履行義務時,相對人只能請求其履行或通過國家機關申訴履行或按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三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都是由行政法預先規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四是行政法律關係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管理職能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或是與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管理職能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