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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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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哪些人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1、慈善組織的負責人是保障慈善組織正常運轉及內部治理的核心,主要包括慈善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等。
2、根據《慈善法》第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另外,辦公廳、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明確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因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也不適合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