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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二審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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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二審抗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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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二審是終審嗎

一般情況下,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後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等提起。

同時,當事人以申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需要滿足以下時間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二)超過2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二審就意味着審判的終結,意味着判決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審和二審的案件確實有錯誤而影響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現。

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若是法院發現證據不足的話,可以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然後看是補充偵查還是怎麼處理。當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外,其餘各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其實都是允許上訴的。不過其中的被害人並沒有上訴權,只能申請檢察院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