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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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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32條
交通法32條怎麼規定的,都有什麼內容
第三十二條 【施工要求】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條文註釋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採取的防護措施,包括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路攔、錐形交通路標、施工警告信號、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夜間須設置黃色閃光燈號和紅色定光燈號。施工的安全警示標誌必須齊全、規範、清晰、視認性好、設置地點準確、設置牢固,應當能夠有效地提示和引導車輛駕駛人和行人通過施工路段或者繞行分流,並根據工程進度及時調整設置地點和內容。施工作業完畢後,應當及時進行清理現場,清除道路上堆放的障礙物,消除不安全的隱患,然後通知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檢查驗收,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道路通行要求的,可以恢復通行。以上是對交通法32條怎麼規定的解答,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