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佔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