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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協議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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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協議糾紛如何處理
涉港協議糾紛如何處理
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涉外協議糾紛和國內協議糾紛處理方式類似: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協議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3、仲裁。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是涉外協議糾紛常見處理方式之一。
4、訴訟。如其他方式不能解決糾紛、則可選擇訴訟方式解決。涉外協議糾紛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協議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協議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