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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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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合同的效力
合同主體變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三)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四)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