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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工傷康復中心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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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工傷康復中心工資
工傷康復與待遇工資會改變嗎

不會改變;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